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玉霞、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Kelly Le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王玉霞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00○0號之 「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如附表所示權狀及塔位(下合稱系爭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揆諸前開規定,應以系爭塔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依原告陳報系爭塔位之公告售價(見本院112年度士司簡調字第1061號卷第180頁、本院卷第14至16頁)如附表金額欄所示,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編號 權狀編號 塔位位置 權狀張數 塔位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FT00000000 B1連福區個人式骨灰位 1 1 160,000元 2 000000000 B1連安區夫妻式骨灰位81樓10區18座02排7層 1 2 320,000元 3 000000000 B1個人式骨灰位第1層 1 1 120,000元 4 000000000 B1個人式骨灰位第2層 1 1 130,000元 5 000000000 B1個人式骨灰位第3層 1 1 145,000元 6 000000000 B1個人式骨灰位第8層 1 1 145,000元 7 000000000 B1個人式骨灰位第9層 1 1 130,000元 合計 7 8 1,15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