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俊皓、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北村佳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黃俊皓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事涉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屋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臺 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其為被告旗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下稱系爭遊戲)之玩家,而被告將原告所擁有系爭遊戲之41個帳戶(下稱系爭41個帳戶,明細詳如本院卷第168至第171頁)封鎖,故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遊戲之系爭41個帳戶予原告,以及帳號內之所有虛擬寶物、裝備(下稱系爭虛寶,詳如附表)予原告自由登入遊戲使用及遊玩。經原告陳報系爭41個遊戲帳號於起訴狀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4萬8,859元(見本院卷第46頁),又系爭虛寶 經原告陳報之交易價格詳如附表(見本院卷第172至173頁)共計54萬4,779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19萬3,638 元(648,859+544,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