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庚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吳庚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4,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9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