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尊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1,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