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文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張文俐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佳文為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佳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