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月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月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