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深圳市華商龍商務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邓敬、華商龍科技有限公司、江麗娟、黃鴻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深圳市華商龍商務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邓敬 聲 請 人 華商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殷廷律師 相 對 人 黃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未特別標示者同)1,000元,惟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標的價額為人民幣83,479,185.4元[計算式:53,199,80 0+53,199,800×5/10,000×(3×365+13)+784,594.2+21,802+300= 83,479,185.4],依其聲請日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 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28計算,其聲請標的價額為369,645,833元[計算式:83,479,185.4.4×4.428=369,645,833,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369,645,833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