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深圳市華商龍商務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邓敬、江麗娟、黃鴻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深圳市華商龍商務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邓敬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殷廷律師 相 對 人 黃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成之(2020)粵03民初7127號民事判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經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2023年6月25日以 (2020)粵03民初71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人勝訴,且系爭判決未違反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爰聲請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2項規定,以 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本 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98589號、(112)核字第098591號驗證之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2023)深證字第325620號、(2023)深證字第325621號公證書(下合稱系爭公證書)及系爭判決為憑。而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係基於相對人對訴外人深圳市晶琳貿易有限公司、京電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有債務承擔關係,向聲請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累計虧損額人民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同)53,199,800元及滯納金(以53,199,800元為基數,自西元2020年12月9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全部付清之日 止)、公證費13,483.2元、律師費10萬元、仲裁案件擔保費(保險費)21,793元、仲裁受理費649,318元,並由相對人 承擔保全擔保費21,802元、公告費300元,經核尚無違背臺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認可系爭確定判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 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