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詮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大福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二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