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勝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一六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勝昌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林榮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