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壬○○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被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三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趙珮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