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協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君 被 告 順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來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