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 告 棉新紡織股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肆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