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辛○○ 子○○ 癸○○ 壬○○○ 丁○○ 丙○○ 戊○○ 庚○○ 己○○ 乙○○ 寅○○ 甲○○ 丑○○ 右原告與被告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