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信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櫻 訴訟代理人 陳國彬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五一號 芬達西克企業有限公司 設同右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景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貨款法律關係,曾訂立協議書,並約定因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協議書第八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