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