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益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段六號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街二六二巷十三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