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法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法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市勞三 字第二七七八七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二三 冊、第四頁第四五二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