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士林簡易庭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所為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七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