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 二、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