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江山萬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宏銓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