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被 告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明 被 告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清 右當事人間撤銷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