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485號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反訴被告 建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主張自訴外人巨邦工程有限公司受讓其對反訴被告之承攬報酬債權新台幣(下同)644,952 元,爰提起反訴請求云云,惟查反訴被告之本訴,係基於反訴原告故意毀損之侵權行為及事後和解協議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訴訟,故反訴與本訴之標的,並無牽連;而反訴原告於本訴中亦未為抵銷抗辯,難認其反訴與其本訴防禦方法有關,況反訴被告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依民法339 條之規定,亦不得主張抵銷,故本件已難認符合反訴之條件。況本件反訴於本訴審理逾一年後始提出,且本訴調查之相關訴訟資料,因本訴反訴標的不相牽連,均難用於反訴之審理,如許提起反訴,勢必延滯訴訟,故依前開法條說明,本件反訴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