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485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221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