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兩造所訂之承攬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