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億柒仟捌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陸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 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