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 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