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侯海熊律師 張睿文律師 送達代收人 侯海熊律師 相 對 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鄭宥萱律師 丙○○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股 東,該公司自始即為獨家經營者,並無其他競爭者,依常理獲利應屬豐厚。惟連 年嚴重虧損,復有多筆不明交易,卻無出入帳之明細,為保聲請人權益,請裁定 准予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業據 其提出公司登記明細等為証,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 請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