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公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琳律師 (送達代收人:楊鈞國律師 被上訴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訴訟兩造已同意簡化爭點為「委任契約係存在於上訴人與許伯彥或上訴人 與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見本院卷第二九三頁),有關被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部分,兩造均表明不再爭執,則前開訴訟之成立與否,已與本案無涉,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