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王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 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F0 附表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訴訟費用 │一萬一千八百十一元 │ │ │ ├─────────┼────────────┼─────┤ │ 一 │送達郵費 │五百二十七元 │ │ │ ├─────────┼────────────┼─────┤ │ │證人旅費 │一千一百八十六元 │ │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六十八元 │ │ ├─────────────┼────────────┼─────┤ │ 總 計 │一萬三千五百九十二元 │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元 │ │(十分之九) │(11811+527+1186)×9/10+68=1224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