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 拾柒萬壹仟玖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 重訴字第五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二號、最高法院八十七 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二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三號、最 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 一二五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六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㈢ 字第一三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