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韓瑞霞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柒萬零肆 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萬壹仟捌 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