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楨楓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依前項聲明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元折算為銀元一元 ,銀元一百元以銀元一元並加徵十分之一計算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