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 告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裕昇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受告知人 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昌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立虹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六二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案之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