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即訴外 人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並以繕本直 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