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 海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忠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梁福江 梁寶菁 梁寶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呂昱德律師 周佳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