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9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 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