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黃雅麗 訴訟代理人 鄒安一 被 告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茂隆 訴訟代理人 賴欽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