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元(上訴人於本院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 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