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所據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