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商喜愛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 日董事會決議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結束營業後予以解散,並向中華民國政府有 關單位申請撤銷本公司認許,辦理台灣分公司解散登記,並指派聲請人甲○○為 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 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 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 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 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 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另 設有「股東決議」或「股東會」選任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 在準用之列,經濟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商二0一二五九號函釋可資參照。經 查:日商喜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愛公司)為外國公司,該公司之董事及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龍惠子,有外國公司認許表在卷可稽 ,另查喜愛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為中田德平,亦有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應以龍惠子或中田德平為法定清算人,從而聲 請人甲○○聲請呈報聲請人為清算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