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