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叁仟肆佰 肆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