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七十七年七月四日設立許可有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在案(登記簿第貳冊,第肆壹、 肆貳頁,第000五0號)。因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提請召開董事會第五 屆第三次臨時會議、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並經台北市勞工局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以北市勞一字第0九二三00七八二 00號函同意備查,為此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書 記 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