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送 ?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淡水鎮基督教淡水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淡水鎮基督教淡水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淡水鎮基督教淡水教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縣政府於六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北府民一字 字第三四五八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以玖貳證他字第壹貳玖號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北三冊第七三頁第000七五七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提請召開董事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會議決議 ,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並經台北縣政府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北府民 宗字第0九二0四五八二八三號函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淡水鎮基督教淡水教會如附 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