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王藹芸 律師 被 告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被 告 丙○○ 乙○○ 被 告 天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光容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