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消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天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