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送達代 弄十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設臺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助字第九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助字假扣押執行案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僅為受囑託執行之法院,聲請人 竟誤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