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 右原告與被告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陽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 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 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