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蔡錫輝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